中华优秀传统制度文化具有礼治与法治相统一的特质。礼治主要是道德规范,法治主要指刑罚。在我国传统社会治理中,礼治重在防患于未然,法治则重在事后惩戒,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治与法治相统一,主要体现在“以礼入法”上。我国古人之所以强调礼治与法治相统一,是基于重道德教化、重调治人心的考虑。礼中蕴含和谐、亲民、仁爱、慈惠的精神,体现和而不同的理念。我国历史上成文法的公布,一般以春秋时期郑国的“铸刑书”和晋国的“铸刑鼎”为标志,而其滥觞可溯源至《周礼》中记载的“悬法象魏”之制。传统礼法中,有礼典、律典、习惯法之分。《尚书》与《周礼》主要是礼典而非律典,前者大致相当于礼,后者相当于法。习惯法活跃于民间,以乡规民约、家礼家法等形式规范社会公众的日用常行,是一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无法之法”。
我国古代法律系统相对独立,秦、汉以后,法典大多出于儒者手笔。法律的系统化自曹魏时期始,当时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成为最高原则,与法理几乎无异。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魏以八议入律,晋创依服制定罪,《唐律疏议》中充溢着礼的精神,后世有唐律“一准乎礼”的说法。儒家强调对人尤其是人民的尊重,其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与仁爱、民本、民富、平正、养老、恤孤、济赈、民贵君轻、兼善天下等思想理念,都渗透到古代社会治理各种制度中,对于今天社会治理仍有一定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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