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物属于国家资产,如何登记造册?如何增强文物资源资产的保护利用?日前,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制定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的登录清查、保护利用、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规范。
根据《办法》,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挖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强化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可以防止文物因“家底”不明而流失遗失或遭监守自盗。根据《办法》,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将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涉及价值增减变动的,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待成本可取得后及时入账。
在对文物进行登记造册时,除须填写“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相关单位还须强化对文物资源资产的信息化管理。财政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化要求,制定信息数据规范,建立资产管理信息集中共享机制。
在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的保护利用方面,《办法》明确,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接收、登记、鉴定、编目、档案等保管保护制度,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库房管理、修复复制等保管保护制度,并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管理收藏单位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和定期维护,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收藏单位要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管理,满足社会公众文化需求。考古科研教学机构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的科学研究利用,做好文物科研标本的保管保护。文物资源资产调拨、拆除或者发生损毁丢失的,管理收藏单位要及时调整、核销账务,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做出说明。管理收藏单位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赠予、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文物资源资产专项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文物资源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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